建立广覆盖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探索开展房地产金融、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及跨境资金等领域宏观审慎管理,并逐步将更多金融活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纳入宏观审慎管理。牵头建立并组织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负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补齐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短板,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做到应管尽管、管好管到位。
建立明确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体系。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守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做好资产负债、内控合规管理,及时补充资本金,制定并落实恢复和处置计划;压实地方政府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责任,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意识,妥善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有效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压实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做到“管住人、看住钱、扎牢制度防火墙”,加快补齐监管短板,明确各自责任,形成监管合力。人民银行发挥好最后一道防线作用,必要时,适当提供中央银行资金支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建立清晰的风险处置损失分担机制。依法由股东、各类债权人、行业保障基金和地方政府依次承担损失,严肃市场纪律,防范道德风险。在股东承担必要损失前提下,债权人应以债权延期支付、债权打折、债转股等方式承担必要的风险处置成本。地方政府通过本级财政出资设立风险处置基金或风险准备金等方式筹集资金,向风险机构提供资金支持。行业保障基金依法依规向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必要时吸收相应损失。仅在特殊情况下,人民银行向行业保障基金和地方政府提供风险处置资金。
推动建立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加强风险防控,完善治理体系和激励机制。健全适应中小银行特点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体系,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能力,有效引导中小银行下沉重心、服务当地,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避免脱实向虚和盲目跨区域经营,实现健康发展。健全市场化法治化退出机制,发挥好存款保险基金的处置平台作用,明确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破产程序和机制。
建立协调有力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承担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推动加强金融稳定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协调,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加强金融信息共享,健全督导问责制度。协调做好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建立健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支持建立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指导两个协调机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框架。不断完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风险监测与评估框架,强化跨行业、跨市场、跨机构风险监测,建立定期监测报告制度,不断完善风险监测与评估方法,加强对重点领域的风险监测。积极探索开展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组织开展金融稳定压力测试,不断提升风险监测的前瞻性。继续做好中央银行金融机构评级工作,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切实引导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建立现代金融基础设施和中央银行金融服务体系
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履行好宏观调控职责,必须建立现代金融基础设施和中央银行金融服务体系。
统筹现代金融基础设施体系。统筹建设规划金融市场发行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构建多层次服务体系,丰富市场交易工具,提高市场便利性和流动性。建立“统一标准、分层监管、健全准入、统一评估”的管理框架,推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不同市场交易平台与托管后台互联互通,探索建立穿透式管理的多级托管体系,以“规则一致”为原则探索由受托管理机构处置债券违约,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进可靠、富有弹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建立适应金融高水平开放的金融基础制度体系,推动会计、审计、交易规则等制度与国际标准接轨,实现制度性、系统性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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