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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能否用以支付员工工资?

 近日,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某公司欲以虚拟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未获法院支持,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应以人民币支付员工沈先生工资、奖金等27万余元。


  2019年6月,沈先生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沈先生从事产品部工作,担任产品副总裁,属于公司高管,月工资5万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沈先生诉称,2020年6月16日,其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以项目未完结为由,与其协商离职时间定于项目完结为止,并承诺支付10月全额工资。项目完结后,公司一直未支付10月全额工资,同时拖延支付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17日期间“14薪”部分、目标绩效奖金、年度绩效奖金、加班费。沈先生说,现公司已注销,两位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庭审过程中,公司股东胡某辩称,公司根据沈先生出勤情况已经以虚拟货币支付了工资。由于沈先生长期迟到早退,考评情况为C,不应向其支付“14薪”。胡某称,公司并未要求沈先生加班,其在公司点外卖并不等同于加班。另一名股东邓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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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扣除社保公积金后,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虚拟货币USDT的方式支付工资,其中2574元人民币已经发放至2020年10月,USDT已经发放至2020年9月。


  经法官询问,双方称USDT是指泰达币,属于虚拟货币。沈先生表示公司需支付拖欠的工资、“14薪”工资、绩效奖金等,应该用人民币发放,胡某则表示应该用虚拟货币支付。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该公司录用通知书中对“14薪”工资、目标绩效奖金、目标年度奖金意思表示的理解,三者之间应该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沈先生主张“14薪”工资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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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由于胡某现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考核情况及考核标准,公司作为绩效考核单位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其应按照100%比例支付沈先生目标绩效奖金和目标年度奖金。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2021年9月15日,央行、最高法、中央网信办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本案所涉及的USDT即泰达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沈先生要求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工资、奖金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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