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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司法视角下虚拟货币纠纷的化解

近年来


随着虚拟货币


在互联网上被广泛使用


相关纠纷也随之增多


今天


让我们来一起解读


虚拟货币纠纷


的司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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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政策的回顾


一、行政监管的基本脉络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21年5月召开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金融监管政策的分析


▷纵观虚拟货币的行政监管历程,有一个基本的脉络:由松趋严。


▷《通知》虽仍然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已经没有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类似“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的表述。《通知》还强调,无论境内,还是境外向境内提供服务,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案例分析与建议


一、过往比特币案例的回顾和分析


从裁判结果上看,有四种处理方式:


★ 合同有效


支持双方合同约定,此种处理结果的案例较多,尤其是前期的案例。


★ 驳回诉讼请求


此种处理方式系对比特币交易作了实体审查,从司法上给予了比特币完全的否定性评价。


★ 驳回起诉


此种处理方式事实上是将司法置身事外,对比特币纠纷不予处理。


★ 合同无效


该种方式体现了司法保持与行政监管相协同的理念——否定交易效力,但并未完全否定比特币的财产价值属性,让交易双方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二、《通知》对处理虚拟货币纠纷的影响


★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适用


《通知》第(四)条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无效的后果及效应


客观来讲,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强度并未达到像对待诸如枪支、毒品等禁止流通物的监管强度。在此之前监管部门将之定性为“虚拟商品”。对于由于特定历史原因而持有虚拟货币,司法并未“一棒子打死”,仅仅是否定交易之效力,限制其流通性,而非完全否定其价值属性;并且,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交易主体负有返还财产之义务,从而不放任不诚信者因失信行为而获利,维护了诚信和公平之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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